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7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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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702號債權人 周奕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哲豪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計算台端請求之利息是否已逾年息20﹪,如是,則逾年息百分之20部分之利息,請求之依據為何?(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債務人係於109年12月向台端借款合計42,500元,則台端請求利息10,000元,顯逾年息20%)
二、台端利息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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