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1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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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簡字第11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審簡字第116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炳宏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37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3年度審易字第1506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炳宏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炳宏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32頁)」外,餘均引用附件所示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炳宏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㈡被告基於同一犯罪決意,於密接時、地,接續以展示開山刀
殼、言語、傳送恐嚇言語、傳送附表開山刀照片方式恫嚇告訴人 邱創詠 而侵害同一法益,其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工程款項糾紛,不思
理性處理,即以起訴書所載方式恫嚇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畏懼,所為非是;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本案犯罪情節、犯罪所生危害、素行暨被告於警詢及本院自述之智識程度、在工地工作、須扶養母親、配偶及兒子等之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蔡孟庭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建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宜貞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371號被告陳炳宏男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炳宏與邱創詠前因工程款項而生金錢糾紛,詎陳炳宏於民國112年6月9日8時許,接續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先持開山刀殼至桃園市○○區○○段000號工地,向該工地之警衛展示開山刀殼,並恫稱:若見到邱創詠要給他死等語,復於同日10時48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附表所示言論及附有開山刀之照片與 陳秋雯 ,請其轉達該等言論與邱創詠,以此方式恫嚇邱創詠,使邱創詠因此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邱創詠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炳宏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邱創詠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畫面光碟暨翻拍照片、開山刀殼照片及陳秋雯與被告間之LINE對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被告於密接之時間,接續持開山刀殼至告訴人工作之上址工地以言論恫嚇告訴人,復傳送如附表所示言論及開山刀照片恐嚇告訴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數個舉動接續施行之接續犯包括一罪。
三、至告訴意旨認被告以如附表所示之言論恫嚇告訴人,亦同時涉有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等罪嫌。然如附表所示言論,應係被告認與告訴人間存有工程款項糾紛,始要求告訴人返還其先前所積欠之工程款,主觀上尚難認被告有何不法所有意圖,顯與恐嚇取財罪之構成要件有間,惟此等部分如果成罪,與上開起訴部分為同一行為,具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檢察官蔡孟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書記官黃郁婷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附表傳送時間傳送言論112年6月9日10時48分起至10時59分止我一直急找你拿風管,是,想告訴你,你乾爸的事,早上我帶了大開山刀跑去山鼻找他,他剛走沒多久沒碰到人。(開山刀照片)請你轉告他,存,匯,都可以,今天郵局關門前,把錢,存,匯,到我兒子帳戶,我跟他的事,就解決了,我的處境很艱難,需要給錢解決,如果我過不了今天,晚上就要跑路了,全拜你乾爸所賜,我不行了,也決不會放過他死誰都沒關係,我只要他三萬元來解決,他炕我的事,今天沒存匯錢進我帳戶,就什麼都不必說了,下地獄去跟閻羅王說,說自己如何的炕人,被人砍成人球,我會浪你,認識我的, 陳瑋杰 ,郵局帳號【700】00000000000000我只給今天這個機會,你種下的因:善果惡果全由你自己決定,麻煩你,轉發賴給你乾爸,或跟他說一聲,才能有機會,救他一命。等我去醫院查查,查車牌也可以,就要死,一起死,你壞人你先死。打基炕,拼這條,是要清高利貸的,原本想放過他,但,現在我麻煩大了,拜他所賜,我討公道,砍他都剛剛好,就等看看他,看他如何決定,麻煩你了,不說了,看老天給什麼路了,遇上了,就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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