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簡調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172號

聲請人 孫傳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哲銘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031元【即如附表不動產地號所示坐落林縣○○市○路段00地號等14筆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合計總額1,506,081元×相對人應繼分35分之1=43,031,元以下四捨伍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111年度六救字第3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雅菁

附表:

編號

不動產地號(本件編號1至13均屬雲林縣斗六市半路段;編號14為斗六市十三段)

面積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元以下四捨伍入)

備註

74地號土地

4436.56㎡

公同共有24分之1

184,857元

75地號土地

9835.19㎡

公同共有24分之1

409,800元

78地號土地

204.66㎡

公同共有24分之1

8,528元

142地號土地

4861.15㎡

公同共有12分之1

405,096元

145地號土地

308.78㎡

公同共有24分之1

12,866元

167地號土地

383.28㎡

公同共有24分之1

15,970元

169地號土地

2429.24㎡

公同共有24分之1

172,071元

170地號土地

32.33㎡

公同共有24分之1

2,290元

174地號土地

61.55㎡

公同共有24分之1

4,360元

10

411地號土地

134.10㎡

公同共有48分之1

12,572元

11

430地號土地

355.03㎡

公同共有48分之1

33,284元

12

431地號土地

413.32㎡

公同共有12分之1

154,995元

13

433地號土地

229.67㎡

公同共有48分之1

21,532元

14

24地號土地

958.02㎡

公同共有24分之1

67,860元

合計

1,5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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