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172號
聲請人 孫傳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哲銘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031元【即如附表不動產地號所示坐落林縣○○市○路段00地號等14筆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合計總額1,506,081元×相對人應繼分35分之1=43,031,元以下四捨伍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111年度六救字第3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雅菁
附表:
編號
不動產地號(本件編號1至13均屬雲林縣斗六市半路段;編號14為斗六市十三段)
面積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元以下四捨伍入)
備註
1
74地號土地
4436.56㎡
公同共有24分之1
184,857元
2
75地號土地
9835.19㎡
公同共有24分之1
409,800元
3
78地號土地
204.66㎡
公同共有24分之1
8,528元
4
142地號土地
4861.15㎡
公同共有12分之1
405,096元
5
145地號土地
308.78㎡
公同共有24分之1
12,866元
6
167地號土地
383.28㎡
公同共有24分之1
15,970元
7
169地號土地
2429.24㎡
公同共有24分之1
172,071元
8
170地號土地
32.33㎡
公同共有24分之1
2,290元
9
174地號土地
61.55㎡
公同共有24分之1
4,360元
10
411地號土地
134.10㎡
公同共有48分之1
12,572元
11
430地號土地
355.03㎡
公同共有48分之1
33,284元
12
431地號土地
413.32㎡
公同共有12分之1
154,995元
13
433地號土地
229.67㎡
公同共有48分之1
21,532元
14
24地號土地
958.02㎡
公同共有24分之1
67,860元
合計
1,506,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