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27號債權人台東縣○○區○○法定代理人 李隆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湘榕黃全利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本件之請求原因事實中,主張黃全利為一般保證之請求是否有誤?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台端聲請狀與狀附釋明文件記載為連帶債務)。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書記官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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