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8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899號

原告 陳永順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詠慶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萬元(165萬元+184萬元=34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5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8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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