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899號
原告 陳永順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詠慶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萬元(165萬元+184萬元=34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5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8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