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小字第21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德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告 曹文誠
兼法定代理
人 曹鳳彬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兩造成立調解,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張清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小字第21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德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告 曹文誠
兼法定代理
人 曹鳳彬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兩造成立調解,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