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小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小字第21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德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告 曹文誠

兼法定代理

曹鳳彬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賴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兩造成立調解,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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