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9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字第9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簡字第9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勝杰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21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勝杰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員警執行勤務,猶出言侮辱員警,對於執行公權力之公務員威信與貫徹公權力之執行,不無嚴重斲傷,,法治觀念實屬淡薄,本非不得予以嚴懲;惟斟酌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有效節省司法資源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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