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972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毛希慶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補正相對人繼承相關資料(因相對人已死亡)㈠債務人繼承系統表。
㈡被繼承人毛希慶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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