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9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徐良一 債務人 戴明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47,955元102年9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9.99%102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300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400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