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46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被告 嚴森田
嚴華萍 嚴巧宜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嚴仕東 被告 嚴自強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就被繼承人 嚴清松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分割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嚴自強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嚴自強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29,944元及利息未清償,原告已取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執字第21249號債權憑證在案。被告之被繼承人嚴清松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被告為被繼承人嚴清松之全體繼承人,每人之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因附表一所示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被告等人均怠於辦理遺產分割,故仍為被告等人公同共有,致原告無法就被告嚴自強所繼承之遺產部分為強制執行,為此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等規定,代位被告嚴自強請求裁判分割被繼承人嚴清松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分割方法為按被告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部分:
(一)被告嚴森田、嚴華萍、嚴巧宜、嚴仕東則以:同意原告之請求。
(二)被告嚴自強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嚴自強積欠原告債務未清償,原告已取得執行名義,而被繼承人嚴清松死亡後,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被告為被繼承人嚴清松之全體繼承人,每人之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等事實,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執字第21249號債權憑證、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110年6月8日豐地一字第1100005237號函所附繼承登記相關資料、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10年7月2日中區國稅豐原營所字第1102106762號函所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等在卷可稽,復經本院調取本院110年度存字第473號清償提存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債權人之權利,非於債務人負遲延責任時,不得行使代位權。但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之行為,不在此限,民法第242條、第243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對被告嚴自強之債權未獲清償,亦經取得執行名義,已如前述,而被告嚴自強繼承取得之遺產在分割析算完畢前,尚無法自一切權利義務公同共有之遺產單獨抽離而為執行標的,故應俟辦妥遺產分割,始得進行拍賣,是執行法院須待被告已辦妥遺產分割或由原告代位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俟公同共有關係消滅後,始得對被告嚴自強所分得部分執行(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21號意旨)。因被告嚴自強怠於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致原告無法就被告嚴自強分得部分執行,則原告為保全其對被告嚴自強之債權能獲得清償,自有依民法第242條之規定,代位行使被告嚴自強之遺產分割請求權,而對被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嚴清松遺產之必要。故原告代位請求分割如附表一所示遺產,為有理由。
(三)關於分割方法部分,附表一編號1所示不動產,應按被告各人之應繼分比例,採分別共有方式分割,如此符合公平原則,且將公同共有改為分別共有關係,並不損及被告之利益,況被告若取得分別共有,對於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均得以自由單獨處分、設定負擔,反而對於被告較為有利。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提存金,性質可分,按被告各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應屬適當。故被繼承人嚴清松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分割方法予以分割。又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分割後被告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被告依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淑慧附表一:被繼承人嚴清松之遺產編號財產內容分割方法1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分之1)由被告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存字第473號提存金新臺幣222萬元由被告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姓名應繼分嚴仕東1/5嚴森田1/5嚴自強1/5嚴華萍1/5嚴巧宜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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