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09號聲請人宜宣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淵 任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慶明 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簽發之支票乙紙,內載金額新臺幣4,000,000元,經聲請人向相對人催討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支票乙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經核,聲請人執以請求之憑證係支票,而非本票,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符,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