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3號原告甲○○被告乙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