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15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159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建揚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586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賴建揚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賴建揚與 劉德恩 (現改名為 陳德恩 )為國中同學,賴建揚於民國102年6月間,向劉德恩商借身分證及健保卡用以申辦行動電話,劉德恩基於雙方友誼及信賴而同意,因此將其身分證及健保卡交付賴建揚。惟賴建揚明知自己財務狀況窘困,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為取得電信公司申辦門號或攜碼方案所搭配之手機轉賣牟利,而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持自己或不知情劉德恩之身分證及健保卡,前往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通訊行或電信公司特約門市,向各該地點之店員佯稱:欲申辦電信公司搭配手機之新辦或攜碼方案云云,致各該店員均陷於錯誤而為其辦理,因此先後交付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手機予賴建揚。嗣附表編號11所示之學府通訊行負責人 馮士洋 將賴建揚申辦攜碼方案之相關申請資料,送至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大哥大公司)辦理門號開通事宜時,發現賴建揚亦以該門號向附表編號
1之勁發通訊行申辦攜碼方案至遠傳電信股份有公司(以下簡稱遠傳電信),經馮士洋通知賴建揚返還手機,賴建揚均置之不理,馮士洋遂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賴建揚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劉德恩、馮士洋、 張珈瑜 、 陳淑惠 、 鄭瑞偉 、 莊明坤 及 劉士弘 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表編號11所示門號之臺灣大哥大公
司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申請書1份、出貨單1紙、劉德恩與賴建揚之手機對話翻拍照片21張、附表編號11所示詐得之手機照片3張、通聯調閱查詢單2份、賴建揚及劉德恩申請之行動電話號碼查詢結果2件、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新北營運處103年5月15日函暨檢附0000000000等10號電話用戶申請相關資料影本1份、遠傳電信103年5月13日遠傳(發)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查詢資料結果1件、附表編號1、2所示門號之遠傳電信門號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各1份、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太電信)103年5月20日回函1紙、附表編號6所示門號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1份、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寶電信)103年5月15日函暨檢附之行動電話門號繳費相關資料1份、附表編號4、7、8、9所示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共5份、臺灣大哥大公司103年5月7日法大字第000000000號函暨檢送之附表編號10所示門號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申請書1份、附表編號3所示門號之行動電話申請書1份(見103年度偵字第586號偵查卷第39頁、第46頁至第50頁、第60頁至第66頁、第71頁、第80頁至第83頁、第110頁至第118頁、第137頁至第176頁、第178頁至第179頁、第192頁至第198頁、第219頁、第221頁至第227頁、第237頁至第296頁、第305頁、第328頁至第330頁、第336頁、第371頁至第380頁、第386頁、第387頁、第394頁至第396頁)。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業於103年6月
20日修正施行。修正前上開條文之法定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刑度則提高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二者相較之下,自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應適用修正前即行為時法論處。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共11罪)。被告係於附表一編號4所示時間,同時以劉德恩名義向附表一編號4之門市店員申辦2個行動電話專案,因此詐得如該編號所載之手機2支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述綦詳,核與此2門號服務申請書之記載相符,則被告此次侵害之財產管領權僅有單一,應屬單純1罪,檢察官認此部分應分論併罰,容有未恰。被告所犯上開11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就附表編號1、2、7、8、9部分,被告申辦門號或攜碼方案之日期分別為「102年9月17日」、「102年9月18日」、「102年8月29日」、「102年8月28日」及「102年8月28日」,此有各門號之申請書在卷可憑,起訴書就上開日期之記載均有錯誤,容有未恰,應予更正。
㈢爰審酌被告身強體健,竟不思自食其力賺取所需,反藉假申
辦門號或攜碼方案之方式行騙,詐取各方案所搭配之手機轉售牟利,實屬不該,惟業已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各次詐得之財物價值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復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申辦名│門號│電信公│申辦地點│申辦日│詐得之手機│宣告刑│備註││號│義人││司││期│型號及數量│││├─┼───┼─────┼───┼──────┼───┼─────┼────────┼────┤│1│劉德恩│0000000000│遠傳電│新北市土城區│102年│小米2S型手│賴建揚犯詐欺取財│即起訴書│││││信│延和路129號│9月17│機1支│罪,處有期徒刑叁│附表一編││││││「勁發通訊行│日││月,如易科罰金,│號1││││││」│││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劉德恩│0000000000│遠傳電│新北市板橋區│102年│小米2S型手│賴建揚犯詐欺取財│即起訴書│││││信│篤行路3段玉│9月18│機1支│罪,處有期徒刑叁│附表一編││││││平巷76弄25號│日││月,如易科罰金,│號2││││││「篤行特約服│││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務中心」│││算壹日。││├─┼───┼─────┼───┼──────┼───┼─────┼────────┼────┤│3│劉德恩│0000000000│亞太電│台中市北區漢│102年│HTCONE│賴建揚犯詐欺取財│即起訴書│││││信│口路4段34號│10月15│dual802d│罪,處有期徒刑叁│附表一編││││││「台中漢口店│日│型號手機1│月,如易科罰金,│號3││││││」││支│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劉德恩│0000000000│威寶電│新北市板橋區│102年│小米2S型手│賴建揚犯詐欺取財│即起訴書││││0000000000│信│篤行路3段71│9月17│機共2支│罪,處有期徒刑叁│附表一編││││││號「板橋篤行│日││月,如易科罰金,│號4、5││││││特約服務中心│││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賴建揚│0000000000│亞太電│台中市北區漢│102年│SONY│賴建揚犯詐欺取財│即起訴書│││││信│口路4段34號│10月15│XPERIASP│罪,處有期徒刑叁│附表二編││││││「台中漢口店│日│型號手機1│月,如易科罰金,│號1││││││」││支│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賴建揚│0000000000│亞太電│新北市蘆洲區│102年│G1(SKnet│賴建揚犯詐欺取財│即起訴書│││││信│長安街91號「│9月12│workEG970│罪,處有期徒刑叁│附表二編││││││亞太電信蘆洲│日│)型號手機│月,如易科罰金,│號2││││││長安加盟店」││1支│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賴建揚│0000000000│威寶電│桃園市八德區│102年8│Leuovo-A60│賴建揚犯詐欺取財│即起訴書│││││信│介壽路1段│月29日│型號手機1│罪,處有期徒刑叁│附表二編││││││851號「八德││支│月,如易科罰金,│號3││││││介壽特約服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中心」│││算壹日。││├─┼───┼─────┼───┼──────┼───┼─────┼────────┼────┤│8│賴建揚│0000000000│威寶電│新北市新莊區│102年│HTCNEW│賴建揚犯詐欺取財│即起訴書││││(原號碼為│信│幸福路18號「│8月28│One型號手│罪,處有期徒刑叁│附表二編││││0000000000││特約服務中心│日│機1支│月,如易科罰金,│號4││││)││」│││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賴建揚│0000000000│威寶電│桃園市八德區│102年│HTC901E型│賴建揚犯詐欺取財│即起訴書│││││信│介壽路1段│8月28│號手機1支│罪,處有期徒刑叁│附表二編││││││851號「八德│日││月,如易科罰金,│號5││││││介壽特約服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中心」│││算壹日。││├─┼───┼─────┼───┼──────┼───┼─────┼────────┼────┤│10│賴建揚│0000000000│臺灣大│新北市土城區│102年│SAM-T311型│賴建揚犯詐欺取財│即起訴書│││││哥大│延和路129號│9月9│號手機1支│罪,處有期徒刑叁│附表二編││││││「勁發通訊行│日││月,如易科罰金,│號6││││││」│││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劉德恩│0000000000│臺灣大│新北市土城區│102年│HTCButter│賴建揚犯詐欺取財│即起訴書│││││哥大│裕民路208號│9月18│fly型號手│罪,處有期徒刑叁│犯罪事實││││││「學府通訊行│日│機1支(序│月,如易科罰金,│欄一第17││││││」││號:356063│以新臺幣壹仟元折│行至第27││││││││000000000│算壹日。│行部分││││││││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