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1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168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慶文 債務人 唐振祥
黃安茼 即 黃靖程
一、債務人唐振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貳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唐振祥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安茼即黃靖程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