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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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648號聲請人 林淑媛 相對人 林清輝
蔣素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25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經查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林清輝籍設新北市○○區○○路○○○巷○弄○○號5、相對人蔣素蓮籍設高雄市○○區○○街○○○號
4樓之3,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是依首揭規定,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書記官謝坤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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