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51號原告 邱蔡彩蓮 被告 李祥保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陳佳妤
法官莊惠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信琇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