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5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5537號聲請人 翁宗慶 代理人 張如焱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新世紀善良人際關係發展協會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3年6月27日寄存送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瑞井派出所,於同年7月13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