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5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更一字第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57號原告 鄭文蓉
郭秀寶 鍾元凱映達連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 張東益 原告 仲華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趙無逸 (董事長)原告 林美玉
丁紹傑 陳素甜 王希聖 沈秋蓉 友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 徐善可 原告 莊景朝
張美芳 沈敏鏑 鄭淑文 張終林 原告安仲有限公司代表人 曹寧之 (董事)原告聯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添丁 (董事長)原告玉濤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亦圭 (董事)原告景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何敏 (董事長)原告 陳新泰
陳慧珊 陳慧如 邰如君 阮妮蓮 殷富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 周沛任 (董事長)原告 陳燦
允德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 余東榮 (董事長)原告昶禾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高桂美 原告百瀛有限公司代表人 劉金福 (董事)原告 黃麗萍
崇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 王純健 (董事長)原告元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許陳安瀾 (董事長)原告 李秀鳳
朋城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 王自展 (董事長)原告 顏瓊章
顏睿志旭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 潘鵬仁 (董事長)原告科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劉克振 (董事長)原告卓騰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劉世輔 (董事長)原告 王長怡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家豪 律師
江如蓉 律師複代理人 鄧輝鼎 律師原告 賴淑惠
豐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 林伯翰 (董事長)原告 張明理
陳志明 鴻信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 陳素蓮 (董事長)原告 馬錦漢
林美瑛 吳亦明 蔡正斌 鄭睿閎 被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 蘇鈞堅 (處長)訴訟代理人 歐思吟
王佩仙 陳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因房屋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6年1月18日上午9時5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媖
法官李君豪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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