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8號原告 柯金福
鄭琇云 原告與被告藏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9,850元(計算式:3,310,000元+3,499,850元=6,809,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419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7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