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分割遺產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543號聲請人 傅昭誠 代理人 楊愛基 律師相對人 傅香熒
傅資涵 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世妙 以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聲請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次按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聲請人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聲請人聲明第一項為請求分割繼承被繼承人 傅楊寶珠 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財產價值總計為8,640,114元(詳如附表遺產價值核定欄所示),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聲請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是聲請人之應繼分為二分之一,從而,本件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320,057元;聲明第2項請求返還不當得利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644,085元,與第1項聲明間並無互相競合或選擇之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應合併計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964,142元(計算式:4,320,057元+644,085元=4,964,1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2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書記官游立綸表:
編號遺產名稱權利範圍數量或面積(股;平方公尺)遺產價值核定1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分之1面積:132.25平方公尺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陸價額資料,同為新北市土城區員林街、5層公寓第2樓高,每平方公尺101,196元,故市場交易價額應為8,640,114元2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權利範圍:全部總面積:68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17.38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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