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小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954號

原告詹淽㛦

被告 廖美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9日上午時整,在本院第三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本件前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11月17日宣判,惟經查詢被告之出入境紀錄,發現其於107年5月3日即出境,迄未入境,顯已無於國內設定住所之意思,自應對其為國外公示送達,本院前對其為國內公示送達庭期通知書,應未生送達之效力。為維被告之訴訟權利,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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