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聲字第17號聲請人 陳乙瑄 即 陳秀金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乙瑄即陳秀金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4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以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再以106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裁定應予免責確定,此為本院核閱相關案卷無訛。
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沈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書記官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