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71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彭健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壹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一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彭健強前於民國104年01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8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61,138元,及自民國111年0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1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0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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