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27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276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百禮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暨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教師勞動契約第11條規定:「雙方同意日後若
生勞僱糾紛,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第一審理管轄法院。
」有教師勞動契約影本1件在卷可憑。是兩造顯然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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