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2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23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2樓

            之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市○○區○○路○段000號12樓

            之6              

代 理 人  陳真蓉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債 務 人  魏夢祥   住新竹縣湖口鄉中山路三段208巷50弄1

            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魏夢祥所有薪資債權(請求查詢郵局存摺部分經查債務人未開戶),惟依勞保投保資料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桃園市龍潭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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