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506號
原 告 鄭宛真
被 告 余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
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錫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506號
原 告 鄭宛真
被 告 余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
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