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12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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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1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1246號聲請人 李鴻珵 相對人 邱吉田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本票所記載之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應視為未記載,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經查,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附表編號3所示之本票,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依前揭法條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之本票,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106年度司票字第11246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號││(新臺幣)││(提示日)│├─┼───────────┼───────────┼───────────┼───────────┤│1│105年5月18日│240,000元│105年6月18日│105年6月19日│├─┼───────────┼───────────┼───────────┼───────────┤│2│105年6月28日│120,000元│未記載│105年6月28日│├─┼───────────┼───────────┼───────────┼───────────┤│3│105年7月11日│280,000元│視為未記載│105年7月11日│├─┼───────────┼───────────┼───────────┼───────────┤│4│105年8月12日│280,000元│105年9月11日│105年9月11日│├─┼───────────┼───────────┼───────────┼───────────┤│5│105年10月11日│120,000元│105年11月10日│105年11月10日│├─┼───────────┼───────────┼───────────┼───────────┤│6│106年4月1日│360,000元│106年4月30日│10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