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3號原告 林彩燕
鍾張榮 被告 郭瑞松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24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余銘軒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