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2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32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宗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昭榮
姚柏丞 梁柱 陳効亮 馮一塵 陳靖如 劉人鳳 林夢珍 陳卿宇 杜嘉珊 蘇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壹拾玖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