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承曜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家慶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承曜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2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楊承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以110年度原訴字第14號判決在案,並於111年10月18日送達被告,而於同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乙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被告不服本判決而於111年11月7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僅稱「理由後補」等語,而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第362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康敏郎
法官簡仲頤法官沈芳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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