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再易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再易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易字第18號再審原告力沙國際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慧君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許秋茂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之標準徵收裁判費。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3年度勞簡上字第6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965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美蒼
法官林慧欣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書記官黃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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