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02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9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有期徒刑2月7日,又因偽造貨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月確定,於民國95年5月21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8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入監服刑後,於94年7月15日假釋出監,於假釋期間中又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本院於95年
6月19日以94年度訴字第19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94年11月7日以94年度桃簡字第22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二案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083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1月確定,接續前揭撤銷假釋後之殘刑
2月7日,於95年5月21日入監服刑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上開聲請意旨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9年8月3日法矯字第0999031870號號函暨所附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8月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7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5月22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凱騰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