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126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盈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112年度易字第126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第5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日以112年度易字第126號判決判處罪刑;嗣上開判決囑託被告所在之法務部○○○○○○○○○○○長官於112年3月10日送達被告等事實,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是原告之上訴期間,最遲應於112年4月6日屆滿(112年4月1日至5日為假日)。惟被告遲至112年8月28日始向其所在之法務部○○○○○○○○○○○○○○○○○)提出上訴狀,此有刑事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顯已逾期,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俊宏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