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07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編號1、2、3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因附表編號4、5、6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上列受刑人因附表編號1、2、3、4、5、6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2、3之罪及附表編號4、5、6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其所犯數罪併罰之罪,其應執行之刑均已逾6月,依刑法第41條第2項反面解釋,自無適用同條第1項規定易科罰金之餘地,且附表編號2、3、6之罪所宣告之刑原均非屬得易科罰金之刑,因之本件均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2號解釋之適用,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決│判決確定日期││號│││(民國)│案號││├─┼─────┼────┼──────┼────────┼──────┤││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6年7月31日│本院96年度桃簡字│96年12月17日││1│制條例第10│5月│為警採尿時起│第2923號簡易判決││││條第2項││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6年10月20日│本院97年度審易字│97年6月23日││2│制條例第10│7月│為警採尿時起│第191號判決││││條第2項││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6年11月15日│本院97年度審易字│97年6月23日││3│制條例第10│7月│下午5、6時許│第191號判決││││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7年4月13日│本院97年度桃簡字│97年7月25日││4│制條例第10│3月│為警採尿時起│第1703號簡易判決││││條第2項││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5│刑法第320│有期徒刑│97年4月30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9月8日│││條第1項│4月││97年度簡字第5695│││││││號判決││├─┼─────┼────┼──────┼────────┼──────┤│6│刑法第321│有期徒刑│97年1月8日│本院97年度易字第│98年1月12日│││條第1項│8月││91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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