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8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8332號債權人 陳瑞雄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周淑英 、 黃俊傑 、 吳杰叡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淑英、黃俊傑、吳杰叡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112年2月3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之戶籍謄本,並確認其戶籍是否設於本院轄區,此項通知已分別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112年2月8日寄存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