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家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154號再審聲請人乙○○住○○市○○區○○街00號12樓上列再審聲請人乙○○與再審相對人甲○○間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111年度家親聲抗字第3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鄭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