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簡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建簡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簡上字第16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勇灃 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
黃顯凱 律師甲○○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南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瑞真 律師複代理人 鍾賢斌 律師
吳奎新 律師丙○○己○○相對人全夆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南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由相對人全夆工程有限公司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四年度建簡上字第一六號給付報酬事件應由相對人全夆工程有限公司為聲請人即上訴人勇灃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南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莊公司)給付報酬事件繫屬貴院中,而聲請人業已將債權移轉予相對人全夆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全夆公司),相對人全夆公司並已於民國95年12月13日具狀承當訴訟,但相對人南莊公司具狀並當庭表示不同意。惟本件債權既已移轉給相對人全夆公司,訴訟結果與全夆公司利害攸關,與聲請人無涉,為此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由相對人全夆公司承當訴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南莊公司之債權已移轉予相對人全夆公司,全夆公司並已將債權移轉之事通知相對人南莊公司,有存證信函、債權讓與契約書等件影本在卷可稽。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已移轉於相對人全夆公司,而相對人全夆公司前於95年12月18日具狀聲請承當訴訟,已為聲請人所同意,是本件與為移轉之聲請人之利害關係已漸淡薄,宜由受讓人即相對人全夆公司承當訴訟,訴訟結果更能解決紛爭,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南莊公司雖不同意全夆公司承當訴訟,然揆諸首開規定,自應由本院裁定准許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楊代華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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