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28號原告 徐阿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雅玲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5萬元,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載「買賣總價」在卷為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3080元,請如期補繳。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證明;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