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度聲字第 3128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312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9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12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左自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於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於審理期間對犯罪經過據實以告,並不規避刑責,被告家中尚有3 名年幼子女,因被告已離婚,子女無人照顧,又即將開學註冊,需被告處理,並安排家中生計,請准被告具保,如讓被告具保絕無潛逃之虞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又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
1 、3 款規定,於民國99年3 月19日裁定執行羈押,嗣經2次延長羈押。茲審酌本案審理進度,被告涉案情節及比例原則等情,認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可得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認尚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並衡酌被告家庭狀況及其資力等節,認保證金額以新臺幣(下同)20萬元為適當,爰准許被告於提出20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曾家貽
法 官 張瓊華法 官 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宗源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