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80號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承典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南行政執行處、台灣台南看守所等二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33,9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本件另案以99年度救助第24號聲請訴訟救助,如經裁定准許訴訟救助者除外,如經裁定駁回訴訟救助者,於裁定確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書記官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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