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323號債權人 陳素英
孫忠村 上列債權人陳素英、孫忠村聲請對債務人 曾郁芬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曾郁芬之戶籍業經遷至臺中○○○○○○○○,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顯屬為債務人送達處所不明而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