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補字第21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肆萬陸
仟肆佰柒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經
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
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七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逕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繳費1000元及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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