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補字第21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肆萬陸
仟肆佰柒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經
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
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七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逕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繳費1000元及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