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桃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9號附民原告 蘇奎安 附民被告 張燦泓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涂偉俊法官彭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靜瑜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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