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投交簡字第5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投交簡字第5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投交簡字第50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文輝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65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文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洪文輝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前曾因同類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本案為第2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明知酒駕會處罰仍然貪圖自己交通便利,心存僥倖而再度於飲酒後騎車上路,且因此不慎發生自摔事故而致己身受傷。為警查獲時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9毫克,已經超過標準值不少,及被告坦承犯行的犯後態度,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賴政安、洪文心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昱亭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6562號被告洪文輝男6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文輝於民國113年8月19日16時許至18時許,在南投縣集集鎮之友人住處飲用威士忌酒2杯後,竟基於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8時許至19時許間不詳時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9時許,行至集集鎮投139線61.2公里處時,不慎自摔倒地。嗣經送竹山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竹山秀傳醫院,員警據報前往,並於同日19時40分許對洪文輝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9毫克,而悉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文輝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交通事故處理小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含酒精濃度檢測單)、當事人登記聯單、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駕籍詳細資料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檢察官賴政安
洪文心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秀玲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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