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44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坤勝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字第5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坤勝於民國101年5月9日10時許,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在其位於南投縣○○鎮○○路○○○號住處,以將海洛因摻水置入針筒內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迨施用完畢後,旋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在同上地點,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等語。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係對於特定被告之特定犯罪事實所進行之程序,被告在刑事訴訟上具有為訴訟主體及訴訟客體之地位,不僅是刑事訴訟之當事人,更為訴訟程序之對象;若於檢察官偵查中,被告死亡,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之規定,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職權不起訴),以終結其偵查程序;若於法院審理中,被告死亡者,法院始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之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以終結其訴訟關係。惟於檢察官偵查時,被告已死亡,而檢察官未予查明,未依上述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仍向該管法院起訴者,因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管轄法院產生訴訟繫屬時,該被告早已死亡,訴訟主體業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至明,此際法院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判決不受理。
三、經查:查本件公訴人固於101年6月14日偵查終結本案,而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對被告提起本件公訴,而於101年7月24日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101年7月24日之收文章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頁)。然被告於檢察官起訴繫屬本院前,已於101年7月4日死亡等情,有南投縣草屯鎮戶政事務所101年8月1日草戶字第1010001855號函暨所附死亡登記申請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頁至第25頁)。從而公訴人提起本件公訴前,被告顯已死亡,揆諸上開說明,本案起訴自屬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陳斐琪法官李昇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