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3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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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29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2334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2363號

原告 廖宜昭

王盈 方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00樓

祝語彤

被告 林文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66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陳澤榮

法官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茜雯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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