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29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2334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2363號
原告 廖宜昭
王盈 方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00樓
祝語彤
被告 林文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66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陳澤榮
法官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茜雯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