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04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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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0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0424號債權人保證責任彰化縣花卉生產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合法之聲請狀。(聲請人請於聲請狀末簽名、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定有明文。)
二、請明示送達代收處之送達代收人為何人。
三、債務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