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2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旻軒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旻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旻軒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282號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在案。受刑人另於假釋前犯偽造文書案件,假釋期間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8月,業經法務部於107年9月14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年9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733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10月21日,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949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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