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2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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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2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126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業蓁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1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稱以:被告王業蓁於民國107年1月31日10時2分許,因動物醫療問題而前往新北市○○區○○路○○○號之「快樂動物醫院」,詎被告竟於上述時、地,基於毀損之犯意,徒手將該院強化玻璃大門推倒,致使玻璃碎裂於地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 林鈺倩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所涉妨害自由部分,由本院另案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棄損壞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業於107年6月20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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