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80號原告 李圳柏 被告 李明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5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書記官邱法儒